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鴻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告 吳鄭梅香
吳郁蘭 吳佩默 吳維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4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4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257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