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 曾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