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 陳良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心怡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