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677號原告 陳韋韶 被告 廖君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3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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