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簡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嘉簡字第35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秀慧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6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06年度嘉簡字第350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有關主文欄之記載,於理由欄業已載明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主文欄漏未諭知,爰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