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司字第15號聲請人 李江鎮 即亞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亞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亞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9年6月14日就任亞洲皮革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公司尚有不動產被查封尚未拍賣完成,因第三人東信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訟,目前訴訟已判決尚未確定能完結,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檢閱相關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影本,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清算人亦應配合稅捐及執行機關積極清理公司之不動產,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