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230號抗告人 林金鴻 代理人 朱家弘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廖均卉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月2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9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柒拾萬貳仟壹佰壹拾壹元。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稱之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裁定參照)。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以其債權人即相對人廖均卉等人為被告,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主張原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執行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所載如附表所示原分配之金額,全部或部分應予剔除,不列入分配,經原法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598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受理在案。詎原法院於核定系爭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時,未以抗告人主張變更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標準,而是將抗告人爭執之執行費及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加總計算,疏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就利息、違約金之價額不予併計,難認適法。爰請求廢棄原裁定,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三、經查,抗告人於原法院審理過程中,多次變更訴之聲明,表達方式雖有不同,惟其真意乃認為應將系爭分配表所載如附表所示原分配之金額,全部或部分予以剔除,不列入分配,即將如附表所示原分配之金額,變更為如附表所示抗告人主張金額等情,業據抗告人到庭陳述甚詳(見本院卷第75至79頁),並有抗告人於原法院針對訴之聲明語意提出解釋之民事準備三狀在卷可稽(見原法院卷一第258至260頁),自屬真實。揆諸首揭說明,系爭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抗告人請求宣示變更系爭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即抗告人主張因變更系爭分配表,致相對人即債權人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0萬211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抗告人於原法院審理期間,表示為免「因原起訴聲明之用語,恐有致訴訟標的價額核算之錯誤」(見原法院卷二第29頁),最終將訴之聲明變更為僅列相對人之債權額金額,不列相對人之執行費或債權之利息、違約金(見原法院卷二第28至30頁),實不影響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算。原法院逕將抗告人爭執之執行費及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加總計算系爭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880萬1677元(見本院卷第4頁反面),抗告人另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利息、違約金之價額不應併計,自行核定系爭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553萬3582元(見本院卷第66頁反面),顯是將債權總額或債權額與抗告人爭執之分配金額混為一談,俱有誤會。因訴訟標的價額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原法院所為核定既有不當,仍應由本院予以廢棄,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原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應由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黃欣怡法官許炎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詩涵附表:
┌─────┬───┬──────┬───────┬──────┐│相對人│內容│原分配之金額│抗告人主張金額│左列金額差額│├─────┼───┼──────┼───────┼──────┤│廖均卉│執行費│3萬520元│0元│3萬520元││├───┼──────┼───────┼──────┤││債權│545萬1529元│0元│545萬1529元│├─────┼───┼──────┼───────┼──────┤│ 林子雅 │執行費│2萬2600元│0元│2萬2600元││├───┼──────┼───────┼──────┤││債權│137萬5609元│0元│137萬5609元│├─────┼───┼──────┼───────┼──────┤│合作金庫商│債權│407萬9332元│364萬434元│43萬8898元││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明毅 │執行費│8萬元│0元│8萬元││├───┼──────┼───────┼──────┤││債權│589萬5301元│123萬1512元│466萬3789元│├─────┼───┼──────┼───────┼──────┤│凱基商業銀│債權│1360萬8713元│17萬4329元│1343萬4384元││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豐建設股│執行費│2萬元│0元│2萬元││份有限公司├───┼──────┼───────┼──────┤││債權│818萬4782元│0元│818萬4782元│├─────┼───┴──────┴───────┴──────┤│合計│3370萬21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