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44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220,000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