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44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220,000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