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調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調字第83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
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又原告雖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30,722元,惟上開數額係原告對被告之消
費借貸債權金額,自不得作為本件撤銷訴權之訴之標的價額,故
本院尚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民法第24
4條第1項及第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地之贈與
行為並塗銷移轉登記,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及
該撤銷訴訟之性質,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房地之現值為核
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門牌號碼高雄
市○○區○○○路812之3號7樓房屋最近房屋稅單及其土地現
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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