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76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821、4871、9448、9568、15100號,97年度偵緝字第990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並於民國97年8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妻子患有蜂窩性組織炎,獨自一人無法扶養家中稚兒,為此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三、本院參酌被告甲○○所犯詐欺案件,已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於97年10月8日宣判,有本院97年9月26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參酌上情及被告所犯本案情節,認被告原羈押原因雖尚未消滅,惟惟聲請人如能具保,以擔保其日後刑罰之執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聲請人即被告於提出新臺幣
8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明儀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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