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9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武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陸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3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並經核准撥貸新臺幣41萬元整,其中循環動用額度為1萬元整,並約定如債務人依約償付金額最高透支額度不超過20萬,利息分別按年利率百分之8.88(一次性貸款)及年利率百分之
16.88(循環動用款)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㈡、本件消費者貸款總額為41萬元整,貸放起日為民國93年5月31日,到期日為民國98年5月31日,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3年5月31日止及民國96年3月1日止,其逾借款仍未清償。計尚欠如聲明事項所載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證物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證物二帳務明細。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廖日晟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9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武德│自民國96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8.88%│││273403││月2日起│││││元│││││├──┼───┼─────┼──────┼──────┼───────┤│002│新臺幣│林武德│自民國96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122718││月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武德│自民國96年4│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3403││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武德│自民國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22718││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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