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80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理人 涂雲傑 債務人 呂其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加計叁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加計肆佰元之違約金,逾期超過第三個月(含)加計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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