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翁淑金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曾於民國95年時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債務協商成立,惟嗣後毀諾。請說明當時之最大債權銀行為何?並提出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有何不可歸責與己之事由以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
(二)聲請人陳稱有於102年6月間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請說明是否有以該次協議內容請求其他金融機構比照?如是,請提出與各家金融機構簽定之協議書。
(三)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內並未載明租賃物地址,請詳填租賃物地址於房屋租賃契約後補提出。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必要支出項目所臚列之電費、生活雜項、交通費、扶養費等之相關收據或發票(例如水電費帳單、油資發票、子女學雜費收據等)。
(五)請提出配偶 黃振智 之除戶證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5月起至103年4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一)請提出自101年5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