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4號聲請人鉦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浩 良代理人 郭文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5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47號卷宗、106年12月21日之新聞報紙1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詠芳┌──────────────────────────────────────────────────────┐│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6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鉦偉有限公司周浩│元大商業銀行桃園分│106年11月30日│50萬元│AG四二三八一0│││1│良│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