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57號原告 黃淑珠 被告 温淑珍
黃馨蘋 陳翊菲 上列被告温淑珍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4年度金訴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温淑珍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黃淑珠對被告温淑珍及主張應依民法負連帶賠償責任之被告黃馨蘋、陳翊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王凱俐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