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24號原告 陳朱平 即陳朱平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 律師被告 陳漢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費用事件,原告於起訴前聲請調解(本院106年度重司調字第498號),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經調解不成立,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7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費用1,000元,尚欠8,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佳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