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許靜茹被告許郁涓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靜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靜茹因被告許郁涓犯竊盜罪,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4年刑保字第11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聲請書漏載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應予補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
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許靜茹繳納保證金後,已交保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並執行,均未見被告到案,且傳拘無著,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19號刑事判決、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104年刑保字第116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106年8月3日、106年8月7日、106年8月8日送達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上載寄存日期106年8月8日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司法文書領取登記簿傳真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8月4日竹檢坤執度10
6執3371字第23734號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8月7日追保函之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並執行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無法代為執行之回函各1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各3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聲字卷第3頁至第5頁、第6頁、第7頁、第14頁、第15頁、第16頁、第49頁、第21頁、第22頁、第23頁、第24頁、第25頁至第30頁、第17頁至第18頁、第19頁至第20頁、第45頁、第47頁、第31頁至第44頁、第46頁、第48頁),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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