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85號原告瓏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宸瑋 被告葳盛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再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民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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