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0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邱聰敏 所簽發之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卓蘭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金額新臺幣叁萬伍仟元,第AA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邱聰敏所簽發之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卓蘭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金額新臺幣三萬五千元,第AA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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