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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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1693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姚念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