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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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