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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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冠旭 、 陳建霖 、
蘇秀卿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6,857元,應繳裁判
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8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