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聲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台
相 對 人 曾秋菊 應受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
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應更正為本
次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
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書記官簡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