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684號
上 訴 人  曾順霖
被上訴人  安慧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1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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