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788號
上 訴 人 秦庠鈺
被上訴人 陳秀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