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60號原告 文素觀 訴訟代理人 陳台光 被告 林于盛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
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曾琬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