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34號原告 林秀鈴 被告 謝榮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20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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