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59號原告祭祀公業 陳伯記 法定代理人 陳天賜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 律師
王妤安 律師被告 陳賢吉
陳賢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4萬4,46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7,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