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7年度重秩字第6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曾慈
       潘明哲
       盧良
       王耀華
       邱紘國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7年1月
12日新北警蘆刑裁字第10700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慈懷 、潘明哲、 盧良溢 與王耀華、邱紘國互相鬥毆,各處罰鍰
新臺幣肆仟伍佰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7年1月7日23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曾慈懷、潘明哲、盧良溢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現場監視器翻拍畫面等件為證。
(三)被移送人王耀華、邱紘國雖於警訊時矢口否認有互相鬥
毆之行為,被移送人王耀華辯稱:伊印象中沒有出手打
人;被移送人邱紘國辯稱:伊當時沒有主動出手,伊只
有防禦曾慈懷及潘明哲的攻擊云云,然被移送人盧良溢
於警詢時陳稱:昨日事件發生前,伊受友人 伯尾 之邀約
,他邀伊○○○區○○路○段○○○號之薑母鴨店用餐喝酒
,曾慈懷先到場、伊到了以後又邀請潘明哲過來,到達
現場伊與曾慈懷、及潘明哲和現場的王耀華、邱紘國一
同飲酒聊天,聊天過程中,邱紘國講話很酸,他又不太
喜歡潘明哲、對潘明哲講話比較苛薄,潘明哲過程中一
直和他道歉,結果他們就開始起爭執,一旁的王耀華就
拿起椅子和玻璃瓶丟到潘明哲的右腳,衝突就爆發了,
當下伊就馬上把王耀華拉走,想支開潘明哲及王耀華,
結果王耀華居然往伊這邊揮拳,我才回擊,…我有打到
他右臉頰位置,我用徒手毆打王耀華…邱紘國也有徒手
打潘明哲等語,另被移送人潘明哲於警詢時陳稱:昨日
事件發生前是伊受盧良溢之邀約,他邀伊○○○區○○
路○段○○○號之薑母鴨店用餐喝酒,到達現場時伊發現現
場除了盧良溢及曾慈懷之外還有伊不認識的王耀華及邱
紘國在場,當下想說就是坐下來大家一起喝喝酒聊天就
認識了,用餐到一半時邱紘國認為伊對他朋友 周易興
話不禮貌,並當面和伊說伊和周易興很熟嗎?講話都這
種方式嗎?我回他說伊和周易興以前就有認識了,互動
談吐就是如此,結果過不了多久,邱紘國又再問伊你要
不要去隔壁開一桌,他的意思就是伊不尊重他開桌的主
辦人,但伊過程中一直和他道歉,結果邱紘國的朋友王
耀華拿起板凳作勢要攻擊伊,且打電話疑似要找人來處
理伊,當下伊一直在阻止他們,伊認為這樣會妨害店家
做生意,不要把事情鬧大,但我制止不住,伊一旁的曾
慈懷他應該是為了幫伊,結果他就和王耀華有肢體拉扯
,衝突就發生了,之後伊認為伊控制不住場面,伊便走
到隔壁桌避免衝突,這時邱紘國就衝過來打伊,伊便回
擊打回去,過程中邱紘國拿酒瓶往地上砸導致伊右腳受
傷等語,復參以卷附之監視器翻拍畫面,畫面中有王耀
華、邱紘國揮拳之動作,足認被移送人王耀華、邱紘國
確有與被移送人曾慈懷、潘明哲、盧良溢互相鬥毆之情
,是被移送人王耀華、邱紘國所辯,自難足採。
三、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
千元以下罰鍰:一、加暴行於人者。二、互相鬥毆者。三、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定有明文。又參
諸同法第1條規定,本法條立法目的旨在維護公共秩序,確
保社會安寧,與刑法之規範保護目的並非完全相同;又互相
鬥毆係社會之亂象,且在公共場所互相鬥毆行為,已對於公
共秩序與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行為,故雙方縱然不
予追究刑事責任,仍有依上開規定處罰之必要,此觀司法院
81年3月18日(81)廳刑一字第281號函附研究意見亦同此旨
;復參酌同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之行為,亦曾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認為:
縱使被害人不願提出告訴,仍有依社會秩序維護規定處罰之
必要即明。是以,本件被移送人等雖未提出傷害告訴,惟違
反首開規定之行為,仍有依法處罰之必要。爰審酌本件肇因
於被移送人王耀華、邱紘國與被移送人曾慈懷、潘明哲、盧
良溢僅因口角爭執,隨即彼此互相攻擊,妨害公共秩序、社
會安寧非輕、暨被移送人等行為之動機、手段、違反義務之
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職業等一切情狀,爰各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王品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