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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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6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偉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4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偉銘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又被告黃偉銘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尚佳,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衡其行為時年僅18歲,竊得財物之價值尚微,復於犯後已坦承犯行,諒其經此次懲處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