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一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九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春銘┌──────────────────────────────────────────────────────┐│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一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登美塑膠實業有限公大眾商業銀行新莊分│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捌萬壹仟壹佰柒拾│0000000││││ 司洪偉智 │行││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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