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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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084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曾昭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賴美杏 (即 賴謝玉招 之承受訴訟人,兼 賴彥成 、 賴彥吉 、 賴秋秀 之承當訴訟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7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理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前經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74號判決廢棄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判決,發回該院更為審判。該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改判聲請人勝訴,相對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0號判決廢棄發回,又經臺高院110年度上更二字第93號判決維持聲請人勝訴,相對人不服,再提第三審上訴,復經本院111年度台上字133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則聲請人請求核定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74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林玉珮法官胡宏文法官高榮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