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082號聲請人A○1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再抗告人A○1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74號、111年度台抗字第6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高榮宏法官胡宏文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