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孫愛菁受刑人洪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執聲沒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愛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彬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由具保人孫愛菁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洪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萬元,而經具保人孫愛菁於民國99年9月10日繳納保證金8萬元(本院99年刑保字第247號),嗣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於101年7月10日上午9時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7578號案件),並將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受刑人戶籍地「新北市○○區○○里○○鄰○○路○○○巷○○弄○○號」,因不獲會晤本人,由同居人於101年6月20日收受而合法送達,然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聲請人其後再傳喚命受刑人於
101年10月15日上午9時到案執行,並將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受刑人居所「桃園縣八德市興仁里13鄰新厝2號」,因不獲會晤本人,於101年9月27日將傳票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而合法送達,然受刑人亦未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另聲請人傳喚具保人偕受刑人於101年7月10日上午9時到案執行,並將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具保人刑事保證金收據上所記載之繳款人住址暨具保人戶籍地「新北市○○區○○里○○鄰○○路○○○巷○○弄○○號」,由同居人於101年6月20日收受而合法送達,惟具保人未偕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受刑人之在監在押記錄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8萬元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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