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補充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 黃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恆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掛失股票時,該公司稱年代久遠無法查詢證券號碼,因認證銀行堅持須有證券號碼,該公司始出具本件之證券號碼,爰聲請本院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具狀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即陳明其遺失之股票無股票號碼,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1號准許公示催告裁定附表之股票號碼欄亦記載「無股票號碼」,聲請人未爭執而依公示催告裁定之內容登報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時亦於聲請狀記載股票無股票號碼,是本院依聲請內容為除權判決,依法並無違誤或脫漏。從而,本件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情事,無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從而,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於法有違,不應准許。又聲請人10
7年12月17日書狀所附股東持股證明書所列股票21張(附股票號碼),亦無證據可認係與107年度司催字第11號准許公示催告裁定附表之股票為同一,是本件亦無判決誤寫之情形,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訴法第23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