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649號聲請人 鄒易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詩羽 、 張弘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事實理由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一張」之記載是否有誤?
三、確認附表本票三張發票人「李」詩羽、張弘銘及付款人為「鄒易勳」之記載是否有誤?
四、陳報本件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手機通知及手機簡訊提示)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