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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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462號

原告 莊信吉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 律師

被告 任家

理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宗

上1人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因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國110年1月22日修正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定有明文。次按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同法第427條第5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道路交通事故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之規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之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達新臺幣(下同)9,778,973元,顯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數額50萬元之10倍以上,原告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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