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2號聲請人 蘇昭博 相對人 朱芳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明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2月1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不定期限,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上開債務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1月17日發存證信函定1個月以上期限催告相對人清償,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2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台東縣│鹿野鄉│高台││2│旱│283.80│全部│朱芳瑩所有│├─┼───┼────┼────┼────┼────────┼─┼──────┼─────────┼──────┤│2│台東縣│鹿野鄉│高台││3│旱│10631.00│全部│朱芳瑩所有│├─┼───┼────┼────┼────┼────────┼─┼──────┼─────────┼──────┤│3│台東縣│鹿野鄉│高台││5│旱│112.50│全部│朱芳瑩所有│├─┼───┼────┼────┼────┼────────┼─┼──────┼─────────┼──────┤│4│台東縣│鹿野鄉│高台││21│旱│169.00│全部│朱芳瑩所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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