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林彥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嚴易新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1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於上訴人上訴聲明逾本院第一審判決部
分,並非本院得准許追加或擴張,併為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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