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林彥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嚴易新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1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於上訴人上訴聲明逾本院第一審判決部
分,並非本院得准許追加或擴張,併為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