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40號聲請人 鄭皓謙 代理人 蔡鳳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