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62號原告 錢大渭 原告與被告 馬英九 、 吳敦義 、 蔡英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222,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