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67號原告 許儷馨 被告 康弘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00元(即系爭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