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建業股息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81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建業股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肆拾叁萬零叁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叁萬玖仟零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