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秉才 告訴人代表 殷春華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00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蔡紹良法官吳俊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莊素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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