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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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725號原告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隆昌 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 律師被告宏泰松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方文治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
蔡佑明 律師複代理人 鄭諭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漏未附上台北市土地技師公會鑑定報告附件七及附件6-11照片編號52,應予附上為補充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