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95號上訴人MarkWilliams被上訴人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新北市康橋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張啟隆 被上訴人 吳志弘
周德貞 AnneMargaretRamalho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95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求為判命被上訴人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新北市康橋高級中學開立服務證明書及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22,819元,被上訴人另應連帶給付221,000元,開立服務證明書係非財產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財產上請求部分合計為343,8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總計上訴人應納第二審裁判費10,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