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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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286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債務人 盧佳偉 法定代理人 盧輝照 法定代理人 郭昭敏 債務人盧輝照債務人郭昭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貳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