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277號債權人 林雅惠 上列債權人林雅惠因與債務人 楊文卿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雅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抑或為「民國一百年八月九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文卿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