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27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蔡浩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日逾期一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逾期二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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