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3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山臨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建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左惠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